关于加快水电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关于加快水电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天全县委、天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发展的意见》(天委发[2002]18号)和《天全县人民政府批转发展计划经济局、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上电站项目编制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天府发[2002]10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县水电事业的发展,规范我县水电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现将我县水电项目报批程序和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县政府对县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由县水利部门负责县境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天全县境内所有的电源点开发必须符合天全县水电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严禁擅自施工建设。凡擅自施工兴建的,由发展计划经济局、水利局和环保局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如逾期未补办或补办未批准的,责令停工或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全部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水电建设项目必须由发展计划经济局、水利局联合批准立项,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批复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报批等前期工作并及时开工修建,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又长期闲置的,政府将收回已配置的水电开发权,另行安排。
四、水电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规范和程序进行前期工作。
1、电源点资源配置报批;
2、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
3、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环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
4、编制和报批初设;
5、开工报告。
总装机5000KW以下的项目报批程序可适当简化。项目建议书、可研和初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5000KW以上项目由县发展计划经济局和水利局逐级向上报批。
五、县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水电项目建设,尽可能排除建设进程中的一切障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计经、水利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依秩序上报的相关报告后,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转报批的项目除外)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六、为了加快水电项目建设,避免抢占、闲置资源,凡是到发展计划经济局申请水电项目立项的建设单位(个人),必须首先到天全县国资办缴纳资源开发保证金,具体标准为:装机500KW以下的(含本数),按每KW100元人民币计缴;500KW以上1500KW以下的(含本数),按每KW80元人民币计缴;1500KW以上25000KW以下的(含本数)按每KW60元人民币计缴;25000KW以上的按每KW40元人民币计缴。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待工程按期竣工后如数退还。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取得水电项目开发权的建设单位(个人)至今仍未动工的,按前款规定缴纳资源开发保证金。
七、经发展计划经济、水利部门批准立项的水电项目建设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项目开发权转让他人,不得倒卖。一经发现,即取消其项目开发权,资源开发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对项目建设手续齐全,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按批准的期限开、竣工的建设单位(个人),其交纳的资源开发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九、水电项目建设业主应按照批准和设计的要求按时施工,因缺乏建设资金,停工半年以上的,县府将邀请有资质评估单位对该工程予以评估,确认已建工程投资资金,由新投资商予以补偿后完成剩余工程。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